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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二)

更新時間:2022-01-16  作者:望舒慕羲和
新順1730 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二)
整體上,商人兼并土地這事,一些官員的評價也挺有意思的,“漸懷地主之思”。

其實朝廷當官的也不是傻子,他們還是分得清所有權和使用權區別的。

所以才嘲諷味很濃地說“漸懷地主之思”,你就一承包使用權的,你也配懷地主之思?

道理全都懂。

事情沒法辦。

這就是此時大順的現狀。

按法辦不了。

按鬧一堆人在背后站道德制高點。

這就是此時蘇北鹽改墾的難點。

大順律、鹽法、傳統法、習慣法、儒家道德,皇權意志,這幾樣東西摻在一起,互相沖突,酸爽無比。

歷史上,江蘇出來類似的事情,是選擇了和諧的和稀泥,退回了鹽戶們三分之二的土地,讓墾荒公司花了大筆錢最后就到手了三分之一。

劉鈺則是打定了主意,別說三分之二,是一點都不會退的。

這要是上來就和稀泥,這四萬平方里的棉田,得拖到什么時候?后面哪個投資商敢把錢往墾荒上投?

幾天后,規定的時間一到。

之前一直和墾荒公司掰扯不清的場商,早早等在那里。

劉鈺既然認定這件事無法正常解決,也不可能名正言順,所以他擺出來自己當國公以來最大的官架子。

儀仗擺開,鼓樂響起,加上他本來就是帶兵的,這一次也是帶著兵來的。

朝廷大員的儀仗威風,在加上士兵的殺氣騰騰,將個封建貴族的氣勢一下子就拉了出來,讓這些場商更加清醒地認識到什么叫“貴賤之別”、什么叫“不平等”,什么叫封建社會的身份等級制度。

場商們一直跪在那,等到劉鈺和林敏等人安坐之后,這才趕忙行禮叩拜。

劉鈺沒有像平常那樣嘻嘻哈哈,而是裝模作樣地問道:“你們來此,所為何事啊?”

這些場商實在不知道該怎么說。

明知道劉鈺這就是要拿私鹽的事,逼他們把契約賣了,拿錢滾蛋,以后別在這里。

但這時候要是直接說私鹽的事,那不是不打自招?

好半天也沒人說話。

好在這時候墾荒公司的人出面道:“回國公、節度使大人。他們都是本地包蕩的場商,特來此與本公司商定賣蕩的事。”

劉鈺嗯了一聲,立刻反駁道:“賣?這草蕩如何是你們的?不是你們的,你們如何能賣?明兒你在大河中間立個棍,就說這條河是你的了,怎么,也能把河賣了?”

場商們頓時嚇得面如土色,劉鈺又道:“你們不懂法,本官寬容,但事情得說明白了。”

“這墾荒公司,是從朝廷那租到的地的使用權。他們給你們錢,只是給你們的失業補償。”

“賣之一字,日后休提。”

已經抖似篩糠的場商心里一松,有那么一瞬間,甚至覺得似乎傳聞不可信,這位國公大人好像挺好說話的,不像是一下子能殺那么多人的樣啊。

但也就是心里這么一轉,劉鈺又道:“那票據可都齊全?”

“既要有場商的領票,也得有納課的憑據,少了這一樣,日后可都是些麻煩,官司需打不明白。”

這回一個聰明點的場商終于醒過神來,急忙將自己身上攜帶的密密麻麻的契約,一并舉過頭頂。

隨從將這些契約送到劉鈺面前,劉鈺看了看,又遞給了旁邊的林敏。

林敏看了看這些契約,他本身就是兩淮鹽政使,正宗的專業對口。

一看這些契約,就知道,這事麻煩了。

這些場商手里,不但有領劵,還有這些年來的完課印串。

領劵的作用,是這樣的:

前朝制度,鹽戶就是國家農奴。鹽戶憑借領劵,可以領取煎鍋之類的器皿,這年月鐵這么貴,小農是買不起這東西的。還有諸如朝廷搞得一些灶臺、灰坑、池子、墩臺等等。

這些東西,是朝廷的。

鹽戶作為朝廷的農奴,對這些東西有使用權。

作為義務,他們要保證,領劵內所產的鹽,必須在固定的榷場內售賣,不得私賣。

場商手里的領劵,使得場商的地位,類似于農奴承包商。

他們包的是農奴,一個農奴一套灶臺灰坑之類的。

場商雇人來干這些活,給他們買身份,但領劵是在場商手里。

這個在手,實際上,從法律上來講,這些灶戶、灶丁實際上已經輸了,早就一無所有了。

再一個,有些事,細究起來說不清。

萬歷四十五年的那次鹽改,使得鹽直接不入官倉,而由鹽商當中間人。

朝廷的態度,怎么說呢,只要能收上來錢就行,稀里糊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這就使得幾樣大件,其實都是靠商人提供的。

比如鐵盤,一盤四角,一角重五千斤,那是普通人造的起的嗎?

萬歷四十五年后,實質上就是商人往上打個報告,上面批了,商人來造。這是特大型的煮鹽工具,也是為了防備產私鹽的,越大越好查嘛。

從那時候開始,其實就已經開始默許商人入場了。之前大順發生的爭論,只不過是事情已經到了不能裝不知道的時候,要定個名分、名正言順了。

再比如這些契約里的抵押還債契。

不管林敏也好,還是當地地方官也明白。

若質之鹽法,非所任許。

都能當官了,分不清啥叫所有權、啥叫使用權?啥叫所有權可以賣、使用權不能這么賣?

若是真按照鹽法來辦,全是違法的。

可大部分時候,也就默認了。

因為你今天判了這個不合法,第二天整個淮南的鹽戶都會來討要,說自己賣的不合法,請大人把這些草蕩還給他們。

鹽政官都明白,就大順這個基層管理能力、行政能力,真要讓商人退場,重演有引無鹽的舊場面,都用不了三年。

側面看,朝廷是根本沒有什么未雨綢繆的能力的。

正是因為,商人入場后控制的鹽產量,已經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數額。

所以才會出現兩派的爭執,是繼續維系前朝嚴苛的灶戶制度,還是在法律上認可商人入場的行為使之名正言順。

林敏大略一看這些票據,心里就明白,這些票據一收,墾荒公司已經可以直接把那些鹽戶都趕走了。

但從鹽法上講,商人作為高利貸收債的草蕩又是不合法的。

可問題是,商人收回的草蕩,又是按時繳納折色稅的,而且已經繳納超過了十年。

現在這個情況,哪怕后世見多識廣的,但只要不是學法的,估計就難掰扯明白。

就拿草蕩來說,鹽法規定不能賣。

而商人事實上通過放貸,催債——只需要合法的36年息就行,假設此高利貸不違法——買到手了。

并且官員默認了這種買賣,承認契約有效。

然后商人又繳納了十余年的稅。

現在理論上朝廷要收回使用權,墾荒公司買朝廷的地的錢已經交了,并且從土地的所有者朝廷手里拿到了使用權。

而另支付的這些錢,是給使用者的補償金。

現在,不合法買到草蕩、并且常年納稅的商人,同意了補償金。但是,鹽戶不同意。

那么,就算以后世的法,這事該怎么判?

故而亂成一鍋漿糊后,這事到底該怎么判,現在實際上也就是取決于官員了。

官員擁有最后的決定權和解釋權。

而若是取決于官員,他這個江蘇節度使和劉鈺這個當朝國公往這一坐,官員能怎么判?

繼續往下推,更麻煩的事還在后面呢。

現在,如果場商和墾荒公司私下里簽訂了契約,這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那些鹽戶,吊毛都得不到。

一分錢都不可能給他們的。

墾荒公司花錢買地買了,但收錢的是場商。那么,那些鹽戶,難道墾荒公司還會再給他們一筆錢?

他愁眉苦臉地看了一陣,劉鈺問道:“林大人,你覺得這些契約和納課證明,是否可以讓墾荒公司直接把地收了?”

林敏心中苦笑,知道自己這算是攤上事了。

這件事,直接牽扯到整個淮南鹽商,而淮南鹽商手里是有筆桿子的。

劉鈺要廢的,是淮南鹽業。

那么鹽商的筆桿子,在這時候就會悲天憫人地憐憫起來鹽戶的苦難,雖然他們之前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他要執行皇帝的意志,就意味著直接要和舊鹽商系統、淮安揚州兩府的士紳階層決裂。

對面是直接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的,奪民之產、與民爭利、剝民無產,這幾項大帽子,肯定是落不下的。

“國公,這些契約票據,基本都全了。但這里面,比如這草蕩抵押。怎么說,也是不合鹽法規矩的吧?”

“但官員已經蓋印,這又……”

他吞吞吐吐不做表態,劉鈺便收了幾張契約,與下面那些場商說道:“你們既然賣了契,知道后果是什么吧?”

“現銀拿著不便,墾荒公司直接給你們開票,你們自去松江府取了錢,就在這里蟄伏吧。”

“不然,我估計這些鹽戶,非要吃你們的肉、扒你們的皮。”

“說句難聽的,這地產既不是你們的,也不是鹽戶的,更像是集體的。你們把集體的地賣了,自己拿錢跑了,鹽戶們能不恨你們嗎?”

這時候雖然沒有集體財產這個概念,但其實這件事某種程度上也確實差不多,畢竟鹽戶是靠這些生產資料生存的,而這些生產資料也確確實實不是這些場商的。

場商手里的契一賣,拿錢拍拍屁股走了,誰給那些鹽戶錢?

雖然,理論上,墾荒公司拿到這些票據之后,劉鈺就可以直接學圈地運動那一套,讓軍隊上去,把那些百姓都趕走。

但是,大順的百姓,可不像英國那些農民那么好欺負。

而且,這一次,反對改革一派的人,是這些鹽戶背后最大的支持者,一旦鬧出來大事,他們必然聞風而動。

想要擺平這些鹽戶,只有這些票據、契約是不夠的。

真要是直接把票據收了,就“依法趕人”,那但凡是場商占據大片草蕩的地方,可就徹底亂套了。

這等于是讓一些鹽戶一夜之間一無所有了。

給他們一筆錢作為補償,這事就還有不用流太多血就解決的可能。真要是一分錢不給,誰也接受不了。

好好的當個小生產者,雖然窮的叮當響,但最起碼還有點自己的產業。一夜之間,從小生產者,混成純粹的無產者了,一分錢補償都沒有,誰能接受?

終究這邊還是要做個示范,解決一下,以后各地地方官也方便處置類似事件,省的連該怎么判都不知道。

“這樣吧,你們這些草蕩包場的商人,暫且不要離開,就在此地,不要走動。本官安全,你們也就安全。”

“墾荒公司的人,你們且去和那些鹽戶說一聲,就說要依法辦事,依契辦事,限令他們兩個月內搬走。”

“不要和他們發生沖突,就把他們的草蕩契領都已經到手的事轉告一聲就行。轉告之后,迅速撤回,各地工人這幾日只在附近上工,不要去遠處。”

“萬萬不要起沖突,就先給他們傳個話就是。” 新順1730 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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