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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章 太空法則的作用

更新時間:2020-08-15  作者:大臉貓臉大
超級科技領航者 第二百零九章 太空法則的作用
作為一超多強中的“一超”,尤其是現在火星那邊的情況非常不明了,所以美瑞肯并沒有馬上就唐超的演講做出劇烈反應。

當然,也可能是時間不夠的原因,對付唐超以及他后邊的天夏,需要周密的計劃,不能一拍腦袋就決定。

不過他們也不是什么都沒做,而是馬上讓總統辦公室發表了一份聲明,表明美瑞肯完全可以信任,他們很好,他們對世界做了很多貢獻。

末了,他們還奉勸某些人不要抹黑美瑞肯。

鑒于現在的國際……哦,不,是星際情況復雜,所以他們暫時以大局為重,但是他們會保留起訴的權利。

這……幾乎可以看做是妥協了。

在外邊一片嘩然的時候,聯合國的下午場就開始了。

剩下的一天半時間,他們要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有足夠約束力的、與外星文明接觸時可以起到指導作用的國際法。

目前的人類社會是有太空法的,還有不少。

飛往太空屬于人類的獨特夢想。

為了維護這個夢想,人類專門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因為當人類擴大自己活動范圍的時候,總是需要新的自我約束避免新的自由帶來的無序現象。

為了防止人類像一群長出翅膀的野豬一樣無序的沖進太空,把這個夢想搞得一團糟,人類總要自我設立一些約束。

從世界上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斯普特尼克1號”發射開始,聯合國立即予以關注并進行了相關立法。

首先,人們建立了“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特設下屬機構。

然后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1962號決議,內容包含了國際空間法的所有重要特征,為最終通過外層空間“大憲章”——《外層空間條約》奠定了基礎。

《外層空間條約》的全稱就像一部輕的名稱,相當的長,叫做《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

作為國際空間法的基礎,又號稱“空間憲法”,所以它基本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10項基本原則。

第一就是共同利益的原則。

也就是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該為所有國家謀福利,無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

第二是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

各國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第三是不得據為己有原則。

各國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占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層空間據為己有。

第四是限制軍事化原則。

就是各國不能在繞地球軌道及天體上放置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第五是援救航天員的原則。

在航天員發生意外事故、遇險或緊急降落時,各國應該給予他們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將他們迅速安全地交還給發射國。

第六是國家責任原則。

各國應對其航天活動承擔國際責任,不管這種活動是由政府部門還是由非政府部門進行的。

第七是外空物體登記原則。

凡是進行航天活動的國家,要在最大可能和實際可行的范圍內將活動的狀況、地點及結果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第八是對空間物體的管轄權和控制權原則。

也就是發射進太空的空間物體登記國對其在外空的物體仍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

第九是保護空間環境原則。

航天活動應避免使外層空間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質的引入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的變化。

最后一條是國際合作原則,也就是各國從事外空活動應進行合作互助。

然后以這些原則為基礎,外層空間委員會還制定了相關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公約》《月球協定》。

這些都是簡稱,全稱依然是輕標題式的長度。

除此之外,還有《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應遵守的原則》、《關于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關于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關于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的宣言》、《關于空間和人的發展的維也納宣言》等等。

但是……

在上述空間法條約中,只有《外層空見條約》有近百個國家批準,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

其余的簽約國只有幾十個或者十幾個,甚至僅僅幾個。

比如《月球協定》,它的規定跟《南極條約》差不多,都是不得污染、不得宣布主權、講究平等、研究所得要向所有國家公布一部分等等。

也就是一個在地球上,一個在地球旁邊,同時也都是一般人接觸不到的地方。

但就是這個《月球協定》,它的簽約國只有十幾個。

這個說吧,有能力把探測器送到月球上的國家都沒有簽署這個條約。

《外層空間條約》的簽署國夠多了,而且有一定航天能力的大國也都簽署了,可簽署可有什么用,不遵守的時候照樣不遵守。

它號召各國從事太空活動應進行合作互助,但是出于利益關系,這條執行的并不怎么樣。

它還限制太空的軍事化,那些研究和發射反衛星導彈的事就不說了,已經有好幾個國家在玩了。

近幾年美瑞肯更是直接成立太空軍,這個比從地球發射反衛星導彈打擊衛星還明目張膽,擺明了不拿《外層空間條約》當回事。

國際法比國際太空法發展的時間要長,也更加完善,但是美瑞肯照樣可以繞過聯合國,直接想對誰開戰就對誰開戰,就是因為它自身的武力太過強大。

太空法也是一樣,聯合國沒有強大的實力,連它都不具備強大的約束性,它的下屬機構外層空間委員會就更沒有約束力了。

但相關的法律還是要有的。

當一方具備壓倒性優勢的時候,自然不用管太空發的事,但是當雙方勢均力敵的時候,甚至是自己處于劣勢的時候,就開始期望太空法管事了。

尤其是現在涉及到地外文明,一旦證實那顆探測器是真的,人類必須要考慮地外文明的接觸問題了。

這個時候誰也不想把自己落下,又不想讓某一方獨吞好處,那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

哪怕相關法律的作用有限,但是只要讓對方不能光明正大的使用武力威脅全世界,然后獨吞外星好處就行。

就像聯合國作用雖然不大,但是也總有一些作用,要不然美瑞肯的對外戰爭將更加肆無忌憚。

偷偷的接觸辦事效率肯定差,一旦讓其他國家抓住機會,總有一些追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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