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鄭之我是鄭克臧 489.和約與后手
華夏武成三年十月初七,華夏水師在豐后水道成功伏擊了鹿兒島藩佐土原藩(注:薩摩藩的支藩)高鍋藩飫肥藩的勤王聯軍
是役,四藩損失大小船只八十余只六千多武者足輕殞命合,更有二十余只糧船為夏軍截獲,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船僥幸逃脫消息傳到甲府,幕府上下驚懼異常,再加上從和談三使者處得知夏軍又分批開來數千援軍的情報,將軍綱吉終于低下了高昂的頭顱
于是,華夏武成三年日本元祿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兩國正式簽訂《夏日辛已通商條約》(日本稱《日夏元祿十四年通商條約》)以取代幕府之前頒布的《元祿日夏貿易式樣》
《夏日通商條約》一共七條,其大致內容為:
甲華夏與日本正式建交,幕府同意華夏在江戶駐留國信使;
乙日本開放平戶長崎馬關美保(松江)舞鶴今治神戶津島(名古屋)橫濱石卷秋田酒田新瀉輪島等十四處通商口岸;在各處通商口岸,華夏有權設立駐泊鴻臚使(領事)以協調夏日貿易沖突及其他事務;幕府將在各處通商口岸劃出足夠的商用地以供建立駐泊鴻臚使館商人會館商鋪貨棧酒肆及住宅區;幕府允許華夏方面在通商口岸雇傭日本人服務,并允許被雇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進入日本需經幕府同意且不準其在日本長期逗留;幕府允許華夏在商用地內設置巡檢司施行華夏律法,商用地內發生的民事刑事由華夏方面審理;幕府保證華夏商人在通商口岸的人身財產安全,但華夏商人不得隨意進入距離通商口岸一日本里以外的日本內地;
丙日本承認津輕海峽以北諸島為華夏國土;日本移交原名福江藩的五島列島予華夏國;兩地領主的損失由幕府自行安撫與華夏無涉;
丁應華夏國所請,幕府破格授予田川七左衛門十萬石大名家格,并改易對馬宗氏,由田川氏入主對馬列島,負責日本與朝鮮的貿易;
戊日本賠償華夏國商人損失計武成金貫八十萬貫賠償華夏費計武成銀貫八百八十七萬六千四百二十三貫;日本另外支付贖償佐渡島的費用武成金貫四十萬貫;
己鑒于幕府財力有限,無力一次清償,所以華夏國同意日本一次賠償金貫六十萬貫及銀貫七十七萬貫,其余金貫銀貫折算成粗銅以年息八厘計算分十五年期償清,不得提早歸還;償還期內以別子銅礦的經營權作為抵押;
庚經幕府再三懇請,華夏國同意終止阿芙蓉貿易;作為華夏終止阿芙蓉貿易的賠償,幕府將一次性補償華夏方面慶長大判二十萬枚除了《夏日通商條約》,同日華夏全權議和大臣戴叔庸還代表朝鮮和琉球與幕府簽訂《朝日辛已通商條約》《琉日辛已通商條約》
《朝日辛已通商條約》一共四條,其大致內容為:
甲朝日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由華夏駐江戶國信使代行相應職責;
乙朝鮮收回露梁倭館,改在對馬設置朝鮮商館;幕府同意在對馬給予朝鮮等同于華夏的待遇,即設立商用地雇傭日本人服務保證朝鮮商人人身財產安全等;
丙幕府支付朝鮮軍費武成銀貫二十萬貫;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鮮支付贖償壹歧國隱岐國的費用本息計武成銀貫四十五萬貫
《琉日辛已通商條約》也有四條,其大致內容為:
甲琉日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由華夏駐江戶國信使代行相應職責;
乙所有對華夏開放之通商口岸均對琉球商人開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應該居住在華夏獲得的商用地內接受華夏駐泊鴻臚使管理遵守華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與華夏商人一樣雇傭日本人服務,并一樣允許琉球所雇傭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經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長期逗留;幕府保證琉球商人的財產人身安全,但與華夏商人一樣不得進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讓大隅海峽以南諸島予琉球國;幕府承諾將在半年內遷出大隅海峽以南諸島百姓及領主,琉球應允許日本百姓及領主在撤出時帶走各自財物;
丁幕府一次性賠償琉球軍費計武成銀貫十萬貫
四國間條約的次第簽訂,不但宣告夏日戰事告一段落,也確認了華夏對朝鮮和琉球的宗主權
不過就在朝鮮和琉球兩國喜出望外的享受豐厚的戰爭紅利的時候,荷蘭東印度公司駐澎湖的商館主事就敏銳的覺察出內中的問題
武成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這位名叫西里安德梅茲的高級商務員寫了一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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