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魏文魁 第二十九章、律有明文
是勛根本不必要召喚人證來對峙,甚至根本不管吳質是否真的向鮮卑拓拔部輸入過鹽鐵,就直接宣布吳質無罪。此言一出,堂上、堂下莫不嘩然。
其實鹽、鐵,鹽、鐵,關鍵在鐵而不在鹽。西漢武帝時代鹽、鐵曾一度官賣,作為重要戰略物資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其后雖然禁令廢弛,但在對匈奴等北方游牧民族的貿易方面,仍然采取嚴禁的態度——所以習慣上鹽、鐵并稱。然而禁止食鹽輸出,并沒有明確條文規定,況且草原民族也未必就有多缺鹽——他們搞不到海鹽,但有可能搞到巖鹽和池鹽,只是對于內遷或者內侵入朔州、并州北部的那些部族來說,相對缺乏而已。
至于鐵,尤其是鐵制兵器,那是必須嚴禁的。草原民族缺乏鐵礦資源,更缺乏開采和冶煉的技術,所以武器相對粗劣——即便如此,他們靠著騎射之能,就已經給中原王朝惹出不小的麻煩來了,這要是再輸出好鐵、好兵器,那還得了嗎?
古代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中原的冶鐵技術都要遠超周邊少數民族地區,漢軍之所以能戰,很大程度也是靠著器械之力,倘若兩者得以持平,對外戰爭就要艱難得多。比方說前漢呂后執政時期,因為一度與南粵國關系緊張,就臨時頒布禁令,禁止向南粵輸出鐵器。
當然啦,禁令雖然頒布了,但是南北方的國境線都相當長,很難徹底控扼,加上私商們為了謀求高利潤更是無所不用其極,仍然有大量的鐵器被暗中輸至境外。再加上部分冶鐵工匠或被擄,或私逃,提升了少數民族的技術能力,所以武器水平也在逐漸拉平中。終究那個時代,徹底的技術封鎖是很難完成的。
靈帝時代,蔡邕時為議郎,在出擊鮮卑的問題上曾經上書諫阻,奏書中就說過:“自匈奴遁逃,鮮卑強盛,據其故地,稱兵十萬,才力勁健,意智益生。加以關塞不嚴,禁網多漏,精金良鐵,皆為賊有;漢人逋逃,為之謀主,兵利馬疾,過于匈奴……”
“精金良鐵,皆為賊有”,就是禁令不嚴,導致大量鐵器,尤其是鐵兵器外流的結果,由此而產生的鮮卑“兵利馬疾,過于匈奴”之惡果,有識之士是看得很清楚的。
所以對于吳質之案,無論是擒人的趙達、審案的楊沛,還是堂下旁觀眾人,都以為是勛要在人證方面大做文章,從而試圖抹消掉吳質的嫌疑。可是沒有想到,是勛開口竟說:“便吳季重實輸鹽鐵入鮮卑中又如何?便有此事,也是無罪!”當下無不嘩然。
難道是宏輔仗著丞相的寵信,打算硬生生阻撓刺奸辦案嗎?
楊沛、趙達的面色都變得非常難看,倘若換了一個人,便當場喝令小吏將其亂棍打將出去了。然而是勛終究不同旁人,楊沛只好沉著臉問道:“司直此言何意?法有明文……”
是勛打斷了他的話,但是卻不瞧他,只是盯著趙達,沉聲問道:“汝言輸鐵入鮮卑為罪,未知法有明文乎?”
趙達瞥一眼楊沛,心說果然是勛是沖著我來的,好吧,楊孔渠你就好好跟上面瞧著,看我來對付這個狂妄之徒。但他表面上對是勛仍然畢恭畢敬,拱手答道:“司直非法官也,或不熟律令,確有其法。”
是勛一撇嘴:“未知為律耶?為令耶?為科耶?為比耶?”
趙達恍然大悟——原來你在這兒等著我哪!
漢代的法律,共分為四種類型:其一為“律”,即由政府制定、皇帝頒布的具有長期性、普適性的法規;其二為“令”,即由皇帝臨時頒布的政令,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律,但缺乏長期性和普適性;第三是科,又稱“事條”或“科條”,是指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最后為“比”,即當某事并無明確法令約束的時候,對照近似的案例加以審斷——有點兒類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不得向胡人輸出鐵器,這是盡人皆知的事情,但其來源,知道的人便不多了。趙達心說原來如此,你大概以為此為“令”也,而非“律”也,故此可以在時效性方面打馬虎眼。因為這規矩是前漢時候就頒行的,后漢就趙達所知,并無再下詔令重申,所以是勛就可以說啦:“前漢之令,如何還能適用于本朝耶?”
想到這里,趙達不禁冷笑,心說果不出我所料,是勛對法律規章所知還是有限啊。確實,漢法非常繁復,別說一般官僚了,即便象楊沛這類法官,也未必都能讀全嘍。秦人以吏為師,想當官先做吏,而為吏者不通讀法典可不成。漢代,尤其是后漢則不同,高官顯要都是讀經起家的,儒家經典大多能倒背如流,法律……除非職務正好對口,否則誰有空再去學那玩意兒啊。
趙達甚至不無惡意地想到,當初董仲舒老夫子所以提出“春秋決獄”來,是不是就因為他對經典熟,而對法律不那么熟,所以才拿自己擅長的來說事兒呢?
然而很可惜,趙達依舊畢恭畢敬地回復是勛:“禁輸鐵器,乃律也。”那是律有明文的,不是哪一帝頒布的臨時詔令!你這回沒話說了吧!
是勛冷眼關注著趙達的表情,雖然這個特務頭子始終維持恭敬的儀態,但他眼神略略一轉,嘴角稍稍一抽,早就暴露出了心中的想法,在是勛這種善于察言觀色的人物面前,根本無所遁形。原來如此,是勛心說你以為我會拿“令”來說事兒吧?可惜得很,關士起設這個圈套的時候,就已經翻查過相關的律了,而即便沒有這一出,我早就得到了盧洪的通風報信,你以為我傻的啊,不事先做足了功課,哪兒敢跑這里來與你當面辯論?
他心中冷笑,表面上卻只是平靜地望著趙達,淡淡地要求道:“既為律也,可陳述之。”倘若是令,基本法律條文全都隱藏在駢四驪六的官樣文章當中,要你大段兒背詔書,那是欺負人;但既然是律,一條一條清晰明快,你不可能不會背吧?
趙達當即高聲背誦道:“律:‘賈以兵(兵器)、鐵、馬、錢輸匈奴者,當罪。’又云:‘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出關。雖于京師市買,其法一也。’”堂下你們可都聽見了,回去也可以去翻翻書,這可不是我臨時現編的啊!
是勛點點頭:“原來如此。”不再理會趙達,而轉過頭去再朝向楊沛:“律已明矣,乃可知吳令無罪也。”
我話都說這么明白了,法律條文都背了,你怎么還敢腆著臉說無罪?!趙達都快瘋了,忍不住抗聲問道:“何得無罪?達不敏,請司直教之!”
是勛再次撇嘴:“甚矣,汝之不悟也!”他連邁幾大步,來到堂口,面朝堂下,問圍觀的眾人道:“趙達適才有誦:‘賈以兵、鐵、馬、錢輸匈奴者,當罪。’未知此律,何為主體,何為客體?”
啥主體、客體的?聽眾紛紛表示不明白。是勛也不在用詞方面跟他們多作解釋,反正只要自己再說幾句,你們自然便懂了——“此律主體為‘賈’,客體為‘匈奴’,但賈輸禁物入匈奴者,乃當此罪。然吳長乃吏也,非賈也;所輸者乃鮮卑也,非匈奴也。依律,庶民而犯天子者,大辟之罪,若天子而犯庶民,難道亦當罪乎?!”
你們都聽明白了吧,法律條文規定,商賈私賣禁物入匈奴,那才有罪呢,如今是官吏賣禁物入鮮卑,怎么能算有罪呢?誰準你把適用性大肆外擴的?
趙達反駁道:“此乃雕鏤文字也。復有云:‘吏民不得持兵器出關。’豈非吏亦不可輸禁物耶?豈非所論非止匈奴,而及于諸胡耶?”
“狡辯!”是勛猛然一聲暴喝,“吳長何時持兵器而行?又出何關?函谷關耶?!”你搞搞清楚,鮮卑拓拔部所游牧的地區是在朔州,在大漢行政區劃之內,他啥時候出關了?
不容趙達再次反駁,是勛干脆扯開嗓子,“堂堂堂”一番侃侃而談:“此律之頒,乃前漢武帝朝也,為防匈奴也,其時鮮卑尚不與漢接,乃至漢無人知有鮮卑者,安得通用?宣帝甘露二年,南單于呼韓邪入塞,朝宣帝于甘泉宮,宣帝乃賜以冠帶衣裳、黃金璽綬、玉具劍、佩刀、弓矢、戟,及安車、鞍勒、良馬、黃金,錦繡等,及錢二十萬——孰云不可輸兵、鐵、馬、錢入于匈奴?乃不許商賈私市爾,官家所為,何得為罪?!
“且武帝使張騫通西域,與烏孫、疏勒等貿易,從不禁兵、鐵、馬、錢。何也?為其非為中國之敵也。今鮮卑拓拔等六部內附,稱臣表章已至許都,朝廷嘉勉、封贈已入朔州,乃當與呼韓邪、烏孫、疏勒等同論,安得以敵國目之?!”
漢魏文魁 第二十九章、律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