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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四十六

更新時間:2010-01-01  作者:北宋司馬光
資治通鑒 ●卷第四十六
●卷第四十六

●卷第四十六

漢紀三十八起柔兆困敦,盡閼逢涒灘,凡九年。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元年(丙子,公元七六年)

春,正月,詔兗、豫、徐三州稟贍饑民。上問司徒鮑昱:“何以消復旱災?”對曰:“陛下始踐天位,雖有失得,未能致異。臣前為汝南太守,典治楚事,系者千馀人,恐未能盡當其罪。夫大獄一起,冤者過半。又,諸徙者骨肉離分,孤魂不祀。宜一切還諸徙家。蠲除禁錮,使死生獲所,則和氣可致。”帝納其言。校書郎楊終上疏曰:“間者北征匈奴,西開三十六國,百姓頻年服役,轉輸煩費;愁困之民足以感動天地。陛下宜留念省察。”帝下其章,第五倫亦同終議。牟融、飽昱皆以為:“孝子無改父之道。征伐匈奴,屯戍西域,先帝所建,不宜回異。”終復上疏曰:“秦筑長城,功役繁興;胡亥不革,卒亡四海。故孝元棄珠厓之郡,光武絕西域之國,不以介鱗易我衣裳。魯文公毀泉臺,《春秋》譏之曰:‘先祖為之而己毀之,不如勿居而已,’以其無妨害于民也;襄公作三軍,昭公舍之,君子大其復古,以為不舍則有害于民也。今伊吾之役,樓蘭之屯兵久而未還,非天意也。”帝從之。丙寅,詔:“二千石勉勸農桑。罪非殊死,須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順時令,理冤獄。”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于重。尚書沛國陳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無濫。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未悉奉承,猶尚深刻。斷獄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于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陛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深納寵言,每事務于寬厚。

酒泉太守段彭等兵會柳中,擊車師,攻交河城,斬首三千八百級,獲生口三千馀人。北匈奴驚走,車師復降。會關寵已歿,謁者王蒙等欲引兵還;耿恭軍吏范羌,時在軍中,固請迎恭。諸將不敢前,乃分兵二千人與羌,從山北迎恭,遇大雪丈馀,軍僅能至。城中夜聞兵馬聲,以為虜來,大驚。羌遙呼曰:“我范羌也,漢遣軍迎校尉耳。”城中皆稱萬歲。開門,共相持涕泣。明日,遂相隨俱歸。虜兵追之,且戰且行。吏士素饑困,發疏勒時,尚有二十六人,隨路死沒,三月至玉門,唯馀十三人,衣屨穿決,形容枯槁。中郎將鄭眾為恭已下洗沐,易衣冠,上疏奏:“恭以單兵守孤城,當匈奴數萬之眾,連月逾年,心力困盡,鑿山為井,煮弩為糧,前后殺傷丑虜數百千計,卒全忠勇,不為大漢恥,宜蒙顯爵,以厲將帥。”恭至雒陽,拜騎都尉。詔悉罷戊、己校尉及都護官,征還班超。超將發還,疏勒舉國憂恐;其都尉黎弇曰:“漢使棄我,我必復為龜茲所滅耳,誠不忍見漢使去。”因以刀自剄。超還至于窴,王侯以下皆號泣,曰:“依漢使如父母,誠不可去!”互抱超馬腳不得行。超亦欲遂其本志,乃更還疏勒。疏勒兩城已降龜茲,而與尉頭連兵。超捕斬反者,擊破尉頭,殺六百馀人,疏勒復安。

甲寅,山陽、山平地震。

東平王蒼上便宜三事。帝報書曰:“間吏民奏事亦有此言,但明智淺短,或謂倘是,復慮為非,不知所定。得王深策,恢然意解;思惟嘉謀,以次奉行。特賜王錢五百萬。”后帝欲為原陵、顯節陵起縣邑,蒼上疏諫曰:“竊見光武皇帝躬履儉約之行,深睹始終之分,勤勤懇懇,以葬制為言;孝明皇帝大孝無違,承奉遵行。謙德之美,于斯為盛。臣愚以園邑之興,始自強秦。古者丘隴且不欲其著明,豈況筑郭邑、建都郛哉!上違先帝圣心,下造無益之功,虛費國用,動搖百姓,非所以致和氣、祈豐年也。陛下履有虞之至性,追祖禰之深思,臣蒼誠傷二帝純德之美不暢于無窮也。”帝乃止。自是朝廷每有疑政,輒驛使諮問,蒼悉心以對,皆見納用。秋,八月,庚寅,有星孛于天市。

初,益州西部都尉廣漢鄭純,為政清潔,化行夷貊,君長感慕,皆奉珍內附;明帝為之置永昌郡,以純為太守。純在官十年而卒,后人不能撫循夷人。九月,哀牢王類牢殺守令反,攻博南。

阜陵王延數懷怨望,有告延與子男魴造逆謀者;上不忍誅,冬十一月,貶延為阜陵侯,食一縣,不得與吏民通。

北匈奴皋林溫禺犢王將眾還居涿邪山,南單于與邊郡及烏桓共擊破之。是歲,南部大饑,詔稟給之。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二年(丁丑,公元七七年)

春,三月,甲辰,罷伊吾盧屯兵,匈奴復遣兵守其地。

永昌、越巂、益州三郡兵及昆明夷鹵承等,擊哀牢王類牢于博南,大破,斬之。

夏,四月,戊子,詔還坐楚、淮陽事徙者四百馀家。

上欲封爵諸舅,太后不聽。會大旱,言事者以為不封外戚之故,有司請依舊典。太后詔曰:“凡言事者,皆欲媚朕以要福耳。昔王氏五侯同日俱封,黃霧四塞,不聞澍雨之應。夫外戚貴盛,鮮不傾覆;故先帝防慎舅氏,不令在樞機之位,又言‘我子不當與先帝子等’,今有司奈何欲以馬氏比陰氏乎!且陰衛尉,天下稱之,省中御者至門,出不及履,此蘧伯玉之敬也;新陽侯雖剛強,微失理,然有方略,據地談論,一朝無雙;原鹿貞侯,勇猛誠信;此三人者,天下選臣,豈可及哉!馬氏不及陰氏遠矣。吾不才,夙夜累息,常恐虧先后之法,有毛發之罪吾不釋,言之不舍晝夜,而親屬犯之不止,治喪起墳,又不時覺,是吾言之不立而耳目之塞也。

吾為天下母,而身服大練,食不求甘,左右但著帛布,無香蕃之飾者,欲身率下也。以為外親見之,當傷心自敕,但笑言‘太后素好儉’。前過濯龍門上,見外家問起居者,車如流水,馬如游龍,倉頭衣綠褠,領袖正白,顧視御者,不及遠矣。故不加譴怒,但絕歲用而已,冀以默愧其心,猶懈怠無憂國忘家之慮。知臣莫若君,況親屬乎!吾豈可上負先帝之旨,下虧先人之德,重襲西京敗亡之禍哉!”固不許。帝省詔悲嘆,復重請曰:“漢興,舅氏之封侯,猶皇子之為王也。太后誠存謙虛,奈何令臣獨不加恩三舅乎!且衛尉年尊,兩校尉有大病,如令不諱,使臣長抱刻骨之恨。宜及吉時,不可稽留。”太后報曰:“吾反覆念之,思令兩善,豈徒欲獲謙讓之名而使帝受不外施之嫌哉!昔竇太后欲封王皇后之兄,丞相條侯言:‘高祖約,無軍功不侯。’今馬氏無功于國,豈得與陰、郭中興之后等邪!常觀富貴之家,祿位重疊,猶再實之木,其根必傷。且人所以愿封侯者,欲上奉祭祀,不求溫飽耳;今祭祀則受太官之賜,衣食則蒙御府馀資,斯豈不可足,而必當得一縣乎!吾計之孰矣,勿有疑也。夫至孝之行,安親為上。今數遭變異,谷價數倍,憂惶晝夜,不安坐臥,而欲先營外家之封,違慈母之拳拳乎!吾素剛急,有胸中氣,不可不順也。子之未冠,由于父母,已冠成人,則行子之志。念帝,人君也;吾以未逾三年之故,自吾家族,故得專之。若陰陽調和,邊境清靜,然后行子之志;吾但當含飴弄孫,不能復關政矣。”上乃止。

太后嘗詔三輔:諸馬昏親有屬托郡縣、干亂吏治者,以法聞。太夫人葬起墳微高,太后以為言,兄衛尉廖等即時減削。其外親有謙素義行者,輒假借溫言,賞以財位;如有纖介,則先見嚴恪之色,然后加譴。其美車服、不尊法度者,便絕屬籍,遣歸田里。廣平、巨鹿、樂成王,車騎樸素,無金銀之飾,帝以白太后,即賜錢各五百萬。于是內外從化,被服如一;諸家惶恐,倍于永平時。置織室,蠶于濯龍中,數往觀視,以為娛樂。常與帝旦夕言道政事,及教授小王《論語》經書,述敘平生,雍和終日。

馬廖慮美業難終,上疏勸成德政曰:“昔元帝罷服官,成帝御浣衣,哀帝去樂府,然而侈費不息,至于衰亂者,百姓從行不從言也。夫改政移風,必有其本。《傳》曰:吳王好劍客,百姓多創瘢;楚王好細腰,宮中多餓死。’長安語曰:‘城中好高結,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廣眉,四方且半額;城中好大袖,四方全匹帛。’斯言如戲,有切事實。前下制度未幾,后稍不行,雖或吏不奉法,良由慢起京師。今陛下素簡所安,發自圣性,誠令斯事一竟,則四海誦德,聲薰天地,神明可通,況于行令乎!”太后深納之。

初,安夷縣吏略妻卑湳種羌人婦,吏為其夫所殺,安夷長宗延追之出塞。種人恐見誅,遂共殺延而與勒姐、吾良二種相結為寇。于是燒當羌豪滇吾之子迷吾率諸種俱反,敗金城太守郝崇。詔以武威太守北地傅育為護羌校尉,自安夷徙居臨羌。迷吾又與封養種豪布橋等五萬馀人共寇隴西、漢陽。秋,八月,遣行車騎將軍馬防、長水校尉耿恭將北軍五校兵及諸郡射士三萬人擊之。第五倫上疏曰:“臣愚以為貴戚可封侯以富之,不當任以職事。何者?繩以法則傷恩,私以親則違憲。伏聞馬防今當西征,臣以太后恩仁,陛下至孝,恐卒有纖介,難為意愛。”帝不從。馬防等軍到冀,布橋等圍南部都尉于臨洮,防進擊,破之,斬首虜四千馀人,遂解臨洮圍;其眾皆降,唯布橋等二萬馀人屯望曲谷不下。

十二月,戊寅,有星孛于紫宮。

帝納竇勛女為貴人,有寵。貴人母,即東海恭王女沘公主也。

第五倫上疏曰:“光武承王莽之馀,頗以嚴猛為政,后代因之,遂成風化;郡國所舉,類多辦職俗吏,殊未有寬博之選以應上求者也。陳留令劉豫,冠軍令駟協,并以刻薄之姿,務為嚴苦,吏民愁怨,莫不疾之。而今之議者反以為能,違天心,失經義;非徒應坐豫、協,亦宜譴舉者。務進仁賢以任時政,不過數人,則風俗自化矣。臣嘗讀書記,知秦以酷急亡國,又目見王莽亦以苛法自滅,故勤勤懇懇,實在于此。又聞諸王、主、貴戚,驕奢逾制,京師尚然,何以示遠!故曰:‘其身不正,雖令不行。’以身教者從,以言教者訟。”上善之。倫雖天性峭直,然常疾俗吏苛刻,論議每依寬厚云。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三年(戊寅,公元七八年)

春,正月,己酉,宗祀明堂,登靈臺,赦天下。

馬防擊布橋,大破之,布橋將種人萬馀降,詔征防還。留耿恭擊諸未服者,斬首虜千馀人,勒姐、燒何等十三種數萬人,皆詣恭降。恭嘗以言事忤馬防,監營謁者承旨,奏恭不憂軍事,坐征下獄,免官。

三月,癸巳,立貴人竇氏為皇后。

初,顯宗之世,治虖沱、石臼河,從都慮至羊腸倉,欲令通漕。太原吏民苦役,連年無成,死者不可勝算。帝以郎中鄧訓為謁者,監領其事。訓考量隱括,知其難成,具以上言。夏,四月,己巳,詔罷其役,更用驢輦,歲省費億萬計,全活徒士數千人。訓,禹之子也。

閏月,西域假司馬班超率疏勒、康居、于窴、拘彌兵一萬人攻姑墨石城,破之,斬首七百級。

冬,十二月,丁酉,以馬防為車騎將軍。

武陵漊中蠻反。

是歲,有司奏遣廣平王羨、巨鹿王恭、樂成王黨俱就國。上性篤愛,不忍與諸王乖離,遂皆留京師。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四年(己卯,公元七九年)

春,二月,庚寅,太尉牟融薨。

夏,四月,戊子,立皇子慶為太子。

己丑,徙巨鹿王恭為江陵王,汝南王暢為梁王,常山王昞為淮陽王。

辛卯,封皇子伉為千乘王,全為平春王。

有司連據舊典,請封諸舅。帝以天下豐稔,方垂無事,癸卯,遂封衛尉廖為順陽侯,車騎將軍防為潁陽侯,執金吾光為許侯。太后聞之曰:“吾少壯時,但慕竹帛,志不顧命。今雖已老,猶戒之在得,故日夜惕厲,思自降損,冀乘此道,不負先帝。所以化導兄弟,共同斯志,欲令瞑目之日,無所復恨,何意老志復不從哉!萬年之日長恨矣!”廖等并辭讓,愿就關內侯,帝不許。廖等不得已受封爵而上書辭位,帝許之。五月,丙辰,防、廖、光皆以特進就第。

甲戌,以司徒鮑昱為太尉,南陽太守桓虞為司徒。六月,癸丑,皇太后馬氏崩。帝既為太后所養,專以馬氏為外家,故賈貴人不登極位,賈氏親族無受寵榮者。及太后崩,但加貴人王赤綬,安車一駟,永巷宮人二百,御府雜帛二萬匹,大司農黃金千斤,錢二千萬而已。

秋,七月,壬戌,葬明德皇后。

校書郎楊終建言:“宣帝博征群儒,論定《五經》于石渠閣。方今天下少事,學者得成其業,而章句之徒,破環大體。宜如石渠故事,永為后世則。”帝從之。冬,十一月,壬戌,詔太常:“將、大夫、博士、郎官及諸儒會白虎觀,議《五經》同異。”使五官中郎將魏應承制問,侍中淳于恭奏,帝親稱制臨決,作《白虎議奏》,名儒丁鴻、樓望、成封、桓郁、班固、賈逵及廣平王羨皆與焉。固,超之兄也。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五年(庚辰,公元八零年)

春,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詔舉直言極諫。

荊、豫諸郡兵討漊中蠻,破之。

夏,五月,辛亥,詔曰:“朕思遲直士,側席異聞,其先至者,各已發憤吐懣,略聞子大夫之志矣。皆欲置于左右,顧問省納。建武詔書又曰:‘堯試臣以職,不直以言語筆札。’今外官多曠,并可以補任。”

戊辰,太傅趙熹薨。

班超欲遂平西域,上疏請兵曰:“臣竊見先帝欲開西域,故北擊匈奴,西使外國,善阝善、于窴即時向化,今拘彌、莎車、疏勒、月氏、烏孫、康居復愿歸附,欲共并力,破滅龜茲,平通漢道。若得龜茲,則西域未服者百分之一耳。前世議者皆曰:‘取三十六國,號為斷匈奴右臂。’今西域諸國,自日之所入,莫不向化,大小欣欣,貢奉不絕,唯焉耆、龜茲獨未服從。臣前與官屬三十六人奉使絕域,備遭艱厄,自孤守疏勒,于今五載,胡夷情數,臣頗識之,問其城郭小大,皆言倚漢與依天等。以是效之,則蔥領可通,龜茲可伐。今宜拜龜茲侍子白霸為其國王,以步騎數百送之,與諸國連兵,歲月之間,龜茲可禽。以夷狄攻夷狄,計之善者也。臣見莎車、疏勒田地肥廣,草故饒衍,不比敦煌、善阝善間也,兵可不費中國而糧食自足。且姑墨、溫宿二王,特為龜茲所置,既非其種,更相厭苦,其勢必有降者。若二國來降,則龜茲自破。愿下臣章,參考行事,誠有萬分,死復何恨!臣超區區特蒙神靈,竊冀未便僵仆,目見西域平定,陛下舉萬年之觴,薦勛祖廟,布大喜于天下。”書奏,帝知其功可成,議欲給兵。平陵徐幹上疏,愿奮身佐超,帝以幹為假司馬,將馳刑及義從千人就超。先是莎車以為漢兵不出,遂降于龜茲,而疏勒都尉番辰亦叛。會徐幹適至,超遂與幹擊番辰,大破之,斬首千馀級。欲進攻龜茲,以烏孫兵強,宜因其力,乃上言:“烏孫大國,控弦十萬。故武帝妻以公主,至孝宣帝卒得其用。今可遣使招慰,與共合力。”帝納之。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六年(辛巳,公元八一年)

春。二月,辛卯,瑯邪孝王京薨。

夏,六月,丙辰,太尉鮑昱薨。

辛未晦,日有食之。

秋,七月,癸巳,以大司農鄧彪為太尉。

武都太守廉范遷蜀郡太守。成都民物豐盛,邑宇逼側,舊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災,而更相隱蔽,燒者日屬。范乃毀削先令,但嚴使儲水而已。百姓以為便,歌之曰:“廉叔度,來何暮!不禁火,民安作。昔無襦,今五绔。”

帝以沛王等將入朝,遣謁者賜貂裘及太官食物、珍果,又使大鴻臚竇固持節郊迎。帝親自循行邸第,豫設帷床,其錢帛、器物無不充備。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七年(壬午,公元八二年)

春,正月,沛王輔、濟南王康、東平王蒼、中山王焉、東海王政、瑯邪王宇來朝。詔沛、濟南、東平、中山王贊拜不名,升殿乃拜,上親答之,所以寵光榮顯,加于前古。每入宮,輒以輦迎,至省閣乃下,上為之興席改容,皇后親拜于內,皆鞠躬辭謝不自安。三月,大鴻臚奏遣諸王歸國,帝特留東平王蒼于京師。

初,明德太后為帝納扶風宋楊二女為貴人,大貴人生太子慶。梁松弟竦有二女,亦為貴人,小貴人生皇子肇。竇皇后無子,養肇為子。宋貴人有寵于馬太后,太后崩,竇皇后寵盛,與母沘陽公主謀陷宋氏,外令兄弟求其纖過,內使御者偵伺得失。宋貴人病,思生兔,令家求之,因誣言欲為厭勝之術,由是太子出居承祿觀。夏,六月,甲寅,詔曰:“皇太子有失惑無常之性,不可以奉宗廟。大義滅親,況降退乎!今廢慶為清河王。皇子肇,保育皇后,承訓懷衽,今以肇為皇太子。”遂出宋貴人姊妹置丙舍,使小黃門蔡倫案之。二貴人皆飲藥自殺,父議郎楊免歸本郡。慶時雖幼,亦知避嫌畏禍,言不敢及宋氏;帝更憐之,敕皇后令衣服與太子齊等。,太子亦親愛慶,入則共室,出則同輿。己未,徙廣平王羨為西平王。

秋,八月,飲酎畢,有司復奏遣東平王蒼歸國,帝乃許之,手詔賜蒼曰:“骨肉天性,誠不以遠近為親疏;然數見顏色,情重昔時。念王久勞,思得還休,欲署大鴻臚奏,不忍下筆,顧授小黃門;中心戀戀,惻然不能言。”于是車駕祖送,流涕而訣;復賜乘輿服御,珍寶、輿馬,錢布以億萬計。

九月,甲戌,帝幸偃師,東涉卷津,至河內,下詔曰:“車駕行秋稼,觀收獲,因涉郡界,皆精騎輕行,無它輜重。不得輒修道橋,遠離城郭,遣吏逢迎,刺探起居,出入前后,以為煩擾。動務省約,但患不能脫粟瓢飲耳。”己酉,進幸鄴。辛卯,還宮。

冬,十月,癸丑,帝行幸長安,封蕭何末孫熊為酂侯。進幸槐里、岐山;又幸長平,御池陽宮,東至高陵。十二月,丁亥,還宮。

東平獻王蒼疾病,馳遣名醫、小黃門侍疾,使者冠蓋不絕于道。又置驛馬,千里傳問起居。

肅宗孝章皇帝上建初八年(癸未,公元八三年)

春,正月,壬辰,王薨。詔告中傅“封上王自建武以來章奏,并集覽焉。”遣大鴻臚持節監喪,令四姓小侯、諸國王、主悉會葬。

夏,六月,北匈奴三木樓訾大人稽留斯等率三萬馀人款五原塞降。

冬,十二月,甲午,上行幸陳留、梁國、淮陽、潁陽;戊申,還宮。

太子肇之立也,梁氏私相慶;諸竇聞而惡之。皇后欲專名外家,忌梁貴人姊妹,數譖之于帝,漸致疏嫌。是歲,竇氏作飛書,陷梁竦以惡逆,竦遂死獄中,家屬徙九真,貴人姊妹以憂死。辭語連及梁松妻舞陰公主,坐徙新城。

順陽侯馬廖,謹篤自守,而性寬緩,不能教勒子弟,皆驕奢不謹。校書郎楊終與廖書,戒之曰;“君位地尊重,海內所望。黃門郎年幼,血氣方盛,既無長君退讓之風,而要結輕狡無行之客,縱而莫誨,視成任性,覽念前往,可為寒心!”廖不能從。防、光兄弟資產巨億,大起第觀,彌亙街路,食客常數百人。防又多牧馬畜,賦斂羌、胡。帝不喜之,數加譴敕,所以禁遏甚備。由是權勢稍損,賓客亦衰。廖子豫為步兵校尉,投書怨誹。于是有司并奏防、光兄弟奢侈逾僭,濁亂圣化,悉免就國。臨上路,詔曰:“舅氏一門俱就國封,四時陵廟無助祭先后者,朕甚傷之,其令許侯思愆田廬,有司勿復請,以慰朕渭陽之情。”光比防稍為謹密,故帝特留之,后復位特進。豫隨廖歸國,考擊物故。后復有詔還廖京師。

諸馬既得罪,竇氏益貴盛。皇后兄憲為侍中、虎賁中郎將,弟篤為黃門侍郎,并侍宮省,賞賜累積;喜交通賓客。司空第五倫上疏曰:“臣伏見虎賁中郎將竇憲,椒房之親,典司禁兵,出入省闥,年盛志美,卑讓樂善,此誠其好士交結之方。然諸出入貴戚者,類多瑕釁禁錮之人,尤少守約安貧之節。士大夫無志之徒,更相販賣,云集其門,蓋驕佚所從生也。三輔論議者至云:‘以貴戚廢錮,當復以貴戚浣濯之,猶解酲當以酒也。’诐險趣勢之徒,誠不可親近。臣愚愿陛下、中宮嚴敕憲等閉門自守,無妄交通士大夫,防其未萌,慮于無形,令憲永保福祿,君臣交歡,無纖介之隙,此臣之所至愿也。”憲恃宮掖聲勢,自王、主及陰、馬諸家,莫不畏憚。憲以賤直請奪泌水公主園田,主逼畏不敢計。后帝出過園,指以問憲,憲陰喝不得對。后發覺,帝大怒,召憲切責曰:“深思前過奪主田園時,何用愈趙高指鹿為馬!久念使人驚怖。昔永平中,常令陰黨、陰博、鄧疊三人更相糾察,故諸豪戚莫敢犯法者。今貴主尚見枉奪,何況小民哉!國家棄憲,如孤雛、腐鼠耳!”憲大懼,皇后為毀服深謝,良久乃得解,使以田還主。雖不繩其罪,然亦不授以重任。

〓〓臣光曰:人臣之罪,莫大于欺罔,是以明君疾之。孝章謂竇憲何異指鹿為馬,善矣;然卒不能罪憲,則奸臣安所懲哉!夫人主之于臣下,患在不知其奸,茍或知之而復赦之,則不若不知之為愈也。何以言之?彼或為奸而上不之知,猶有所畏;既知而不能討,彼知其不足畏也,則放縱而無所顧矣!是故知善而不能用,知惡而不能去,人主之深戒也。

下邳周紆為雒陽令,下車,先問大姓主名;吏數閭里豪強以對。紆厲聲怒曰:“本問貴戚若馬、竇等輩,豈能知此賣菜傭乎!”于是部吏望風旨,爭以激切為事,貴戚跼蹐,京師肅清。竇篤夜至止奸亭,亭長霍延拔劍擬篤,肆詈恣口。篤以表聞,詔召司隸校尉、河南尹詣尚書譴問;遣劍戟士收紆,送廷尉詔獄,數日,貰出之。

帝拜班超為將兵長史,以徐幹為軍司馬,別遣衛侯李邑護送烏孫使者。邑到于窴,值龜茲攻疏勒,恐懼不敢前,因上書陳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毀超:“擁愛妻,抱愛子,安樂外國,無內顧心。”超聞之嘆曰:“身非曾參而有三至之讒,恐見疑于當時矣!”遂去其妻。帝知超忠,乃切責邑曰:“縱超擁愛妻,抱愛子,思歸之士千余人,何能盡與超同心乎!”令邑詣超受節度,詔:“若邑任在外者,便留與從事。”超即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徐幹謂超曰:“邑前親毀君,欲敗西域,今何不緣詔書留之,更遣它吏送侍子乎?”超曰:“是何言之陋也!以邑毀超,故今遣之。內省不疚,何恤人言!快意留之,非忠臣也。”

帝以侍中會稽鄭弘為大司農。舊交趾七郡貢獻轉運,皆從東冶泛海而至,風波艱阻,沒溺相系。弘奏開零陵、桂陽嶠道,自是夷通,遂為常路。在職二年,所息省以億萬計。遭天下旱,邊方有警,民食不足,而帑藏殷積。弘又奏宜省貢獻,減徭費以利饑民;帝從之。

肅宗孝章皇帝上元和元年(甲申,公元八四年)

春,閏正月,辛丑,濟陰悼王長薨。

夏,四月,己卯,分東平國,封獻王子尚為任城王。

六月,辛酉,沛獻王輔薨。

陳事者多言“郡國貢舉,率非功次,故守職益懈而吏事浸疏,咎在州郡。”有詔下公卿朝臣議。大鴻臚韋彪上議曰:“夫國以簡賢為務,賢以孝行為首,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夫人才行少能相兼,是以孟公綽優于趙、魏老,不可以為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鍛練之吏,持心近薄。士宜以才行為先,不可純以閥閱。然其要歸,在于選二千石。二千石賢,則貢舉皆得其人矣。”彪又上疏曰:“天下樞要,在于尚書,尚書之選,豈可不重!而間者多從郎官超升此位,雖曉習文法,長于應對,然察察小慧,類無大能。宜鑒嗇夫捷急之對,深思絳侯木訥之功也。”帝皆納之。彪,賢之玄孫也。

秋,七月,丁未,詔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棰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者多酷,鉆钅贊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宜及秋冬治獄,明為其禁。”

八月,甲子,太尉鄧彪罷,以大司農鄭弘為太尉。

癸酉,詔改元。

丁酉,車駕南巡。詔:“所經道上郡縣,無得設儲跱。命司空自將徒支柱橋梁。有遣使奉迎,探知起居,二千石當坐。”

九月,辛丑,幸章陵;十月,己未,進幸江陵;還,幸宛。召前臨淮太守宛人硃暉,拜尚書仆射。暉在臨淮,有善政,民歌之曰:“強直自遂,南陽硃季,吏畏其威,民懷其惠。”時坐法免,家居,故上召而用之。十一月,己丑,車駕還宮。尚書張林上言:“縣官經用不足,宜自煮鹽,及復修武帝均輸之法。”硃暉固執以為不可,曰:“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則下民窮怨,誠非明主所宜行。”帝因發怒切責諸尚書,暉等皆自系獄。三日,詔敕出之,曰:“國家樂聞駁議,黃發無愆。詔書過耳,何故自系!”暉因稱病篤,不肯復署議。尚書令以下惶怖,謂暉曰:“今臨得譴讓,奈何稱病,其禍不細!”暉曰:“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機密,當以死報。若心知不可,而順旨雷同,負臣子之義!今耳目無所聞見,伏待死命。”遂閉口不復言。諸尚書不知所為,乃共劾奏暉。帝意解,寢其事。后數日,詔使直事郎問暉起居,太醫視疾,太官賜食,暉乃起謝;復賜錢十萬,布百匹,衣十領。

魯國孔僖、涿郡崔因同游太學,相與論:“孝武皇帝,始為天子,崇信圣道,五六年間,號勝文、景;及后恣己,忘其前善。”鄰房生梁郁上書,告“骃、僖誹謗先帝,刺譏當世”,事下有司。因詣吏受訊。僖以書自訟曰:“凡言誹謗者,謂實無此事而虛加誣之也。至如孝武皇帝,政之美惡,顯在漢史,坦如日月,是為直說書傳實事,非虛謗也。夫帝者,為善為惡,天下莫不知,斯皆有以致之,故不可以誅于人也。且陛下即位以來,政教未過而德澤有加,天下所具知也,臣等獨何譏刺哉!假使所非實是,則固應悛改,儻其不當,亦宜含容,又何罪焉!陛下不推原大數,深自為計,徒肆私忌以快其意,臣等受戮,死即死耳,顧天下之人,必回視易慮,以此事窺陛下心,自今以后,茍見不可之事,終莫復言者矣。齊桓公親揚其先君之惡以唱管仲,然后群臣得盡其心,今陛下乃欲為十世之武帝遠諱實事,豈不與桓公異哉!臣恐有司卒然見構,銜恨蒙枉,不得自敘,使后世論者擅以陛下有所比方,寧可復使子孫追掩之乎!謹詣闕伏待重誅。”書奏,帝立詔勿問,拜僖蘭臺令史。

十二月,壬子,詔:“前以妖惡禁錮三屬者,一皆蠲除之,但不得在宿衛而已。”

廬江毛義,東平鄭均,皆以行義稱于鄉里。南陽張奉慕義名,往候之,坐定而府檄適至,以義守安陽令,以捧檄而入,喜動顏色,奉心賤之,辭去。后義母死。征辟皆不至,奉乃嘆曰:“賢者固不可測。往日之喜,乃為親屈也。”均兄為縣吏,頗受禮遺,均諫不聽,乃脫身為傭,歲馀得錢帛,歸以與兄曰:“物盡可復得,為吏坐臧,終身捐棄。”兄感其言,遂為廉潔。均仕為尚書,免歸。帝下詔褒寵義、均,賜谷各千斛,常以八月長吏差問起居,加賜羊酒。

武威太守孟云上言:“北匈奴復愿與吏民合市。”詔許之。北匈奴大且渠伊莫訾王等驅牛馬萬馀頭來與漢交易,南單于遣輕騎出上郡鈔之,大獲而還。

帝復遣假司馬和恭等將兵八百人詣班超,超因發疏勒、于窴兵擊莎車。莎車以賂誘疏勒王忠,忠遂反,從之,西保烏即城。超乃更立其府丞成大為疏勒王,悉發其不反者以攻忠。使人說康居王執忠以歸其國,烏即城遂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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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予意分享,著力打造一個最干凈的小說平臺#資治通鑒 ●卷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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