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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章 “武瘋子”殺人?(三)

更新時間:2016-10-29  作者:卓牧閑
韓警官 第四百二十三章 “武瘋子”殺人?(三)
再次接到“鄰居”電話,陳局很高興。

“韓打擊”學成歸來屢立戰功,先是協助東港縣局破獲一起死亡二人的強奸殺人案,緊接著參與偵破海工集團爆炸案,前段時間更是連十一年的陳年舊案都破了,對自己的部下他充滿信心,覺得安樂市局遇到的麻煩“小菜一碟”。

有人請幫忙是好事,就怕沒人請,更怕不光沒人請反過來要到處請人幫忙。給“鄰居”幫幫忙,順便露露臉,展現一下南港市局“科技強警”的成果,何樂不為。

看來當時給“韓打擊”配的政委也配對了,一個刑事技術專家,一個精神病專家,雙劍合璧,無往不利!

現在人家提出的不再是出一份鑒定報告而是兩份,一份DNA檢驗分析報告,一份精神病鑒定報告。

這件事要給老何辦好,幫他辦漂漂亮亮。

陳局看看時間,撥通韓博手機:“小韓,安樂何局剛給聯系過我,直到他打電話我才知道素英同志一起去了。考慮得很全面,工作就應該這么干。現在有個新情況,何局希望素英同志以我們市局安康醫院名義出具一份精神鑒定,完了之后你們一起以專家身份跟涉案人員親屬談談,協助兄弟公安局做好親屬工作……”

領導熱情●↘長●↘風●↘文●↘學,w¢ww.cfw±x.n☆et洋溢,韓博頭頓時大了。

出具精神鑒定,開什么玩笑,這不是一件小事,這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問題。

原則性問題要跟領導說清楚,韓博連忙道:“陳局,現階段我們只能做物證鑒定,只能出具DNA檢驗分析報告。精神鑒定我們無權做,就算有權,許多情況沒搞清楚之前一樣不能出具這個報告。”

“為什么?”

他只管市局的重大經費開支和人事,對一些法律程序不是很清楚。

韓博耐心地解釋道:“陳局,《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同時也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現在情況沒搞清楚,甚至無法百分之百確認該案是精神病人所為。就算能夠百分之百確認,還要搞清楚他作案時在不在發病期,是不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要是在恢復期,他就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那就協助兄弟公安局把情況搞清楚,小韓,我對你有信心。”

這哪里是有信心,在是盲目信任。

韓博被搞得啼笑皆非,急忙道:“剛才我說得是《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針對此類案件同樣有規定,對精神病人作醫學鑒定只能由省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要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陳局對這些似乎有點印象,喃喃地說:“既然我們無權作,就算作也不具法律效力,他們為什么要請我們幫這個忙?”

“陳局,我們并非完全無權,我們市局安康醫院出具的鑒定也并非沒法律效力。省政府今年對司法廳、衛生廳提交的人身傷害精神病保外就醫醫學鑒定醫院的批復,我們安康醫院是全省具有鑒定資質的42家醫院之一,只是作這樣的鑒定需要省政府指定。”

韓博回頭看看搭檔,接著道:“安樂市局希望我們作鑒定也有其考慮,因為大多具有精神病鑒定的醫院隸屬于衛生系統,鑒定人只是精神病醫生,不是警察,不具備偵查思維。換言之,嫌犯作案時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精神狀態,需要參考公安機關的材料。”

醫生只看病不查案,坐在辦公室里哪知道嫌犯是在一個什么樣的狀態下作案的。

這個問題是復雜也復雜,說簡單也簡單。

公安是源頭,檢察院和法院接下來只看材料。

兩個部下接下來要出具的鑒定報告,不但直接關系是否認定嫌犯作案,甚至會影響到之后的案件審理,比如嫌犯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如果要負刑事責任,是不是從輕或減輕處罰。

要是認定瘋子是嫌犯,結果冒充一個兇手出來怎么辦?

幫忙沒問題,不能幫來幫去搬石頭砸自己腳,陳局意識到這不是一件小事,暗暗慶幸部下頭腦夠清醒,原則性夠強。

人已經去了,就這么回來不合適。

他權衡了一番,斬釘截鐵說:“明白了,小韓,你這些顧慮有道理,既然許多情況沒搞清楚,還是剛才那句話,協助兄弟公安局搞清楚。等搞清楚之后再出鑒定報告,再協助他們做工作。”

“是。”

“辛苦了,讓你又休不成假,我給曉蕾打電話,親自給她道歉。”

寧益安一字不漏全聽見了,韓博一掛斷手機就忍不住問:“韓支隊,你是說張大勇還不夠瘋?”

“不是不夠瘋,是精神分裂癥與癡呆是有區別的。”

“什么意思,不全是瘋子,全是傻子么。”

“政委,你是專家,你解釋。”

以前知道他是雙碩士,知道他有一個法學碩士學位,但也只是知道。直到這一刻,直接聽完他向陳局匯報,周素英才真正意識到搭檔的法律水平很高。

她點點頭,微笑著解釋道:“寧局,精神分裂和癡呆其言行有一些相似,但原則上沒有任何關系。精神分裂是大腦功能紊亂,癡呆是生理器官衰退或其它原因導致大腦萎縮引起的。一個是非器官質性,一個是器質性病變。后者經CT或核磁能檢查出其病灶,前者無病灶。

也就是說張大勇不是什么時候都瘋,也有正常的時候,至少相對正常的時候。發病時作案不用負刑事責任,相對正常的時候作案就要負一定刑事責任,畢竟他智力存在障礙,相當于未成年犯罪。”

“寧局,周政委說得對,材料顯示他是瘋子不是傻子。”

小單翻出一份剛才看過的筆錄材料,起身道:“您看,他有時候不瘋,而且很聰明,村里人個個認識,許多出去工作多年的人,別人記不得名字他記得。婚喪嫁娶,只要村里有人家辦事,他保準到。不讓他上桌,不給他飯吃,他還不高興,逢人就罵誰家誰家不好。”

“他沒其它事,整天在村里轉,當然個個認識。”

周素英整理好面前的材料,沉吟道:“他的智力水平不是五六歲,應該能達到七八歲。他的精神分裂癥是間歇性的,且相對正常的時間較長,發病前較短。他雖然健忘,但在環境刺激和暗示下能想起許多事。”

韓博反應過來,脫口而出道:“政委,這不只涉及到醫學問題,還涉及到心理問題了。”

“他總是一個人,經常幻覺、妄想,會與腦子里聽到的聲音對話,自語自笑,甚至會見到一些怪異離奇的幻象,時間長了很容易患上心理疾病。”

老寧越聽越糊涂,一疑惑地問:“韓支隊,周政委,精神有問題跟心理有問題不一會事?”

“不是一回事,我跟周政委剛剛討論的是人格分裂,人格分裂是心理學角度的用語,精神分裂是一個醫學概念。當然,精神分裂患者可能產生人格分裂的心理癥狀,但并不代表人格分裂者就是精神分裂。”

“這跟案子有關系么?”

“有!”

搭檔不愧是專家,韓博越想越有道理,不禁笑道:“要是嫌犯具有人格分裂癥狀,那么,等他恢復相對正常之后許多事極可能想不起來。曹局、鄭支隊和馮支隊雖然明說,但基本上認定被害人是張大勇殺的,考慮到這是一起命案,考慮到他從來沒接受過治療,一直把他羈押在看守所,而不是市局的精神病院。

換言之,專案組無意中保護了嫌犯的‘心理現場’,‘心理現場’這個詞不科學,但很貼切。尸體會說話,瘋子同樣會說話!也就是說,我們或許能夠趁張大勇恢復相對正常之前,從他嘴里了解到整個事情真相。”

“怎么了解?”

搭檔比想象中更厲害,周素英不無激動說:“瘋,跟他一起瘋!先獲取他的信任,確切的說先讓他接受,然后通過暗示、誘導讓他自己說出來。”

太不可思議了,寧益安苦笑著問:“安排一個人,跟獄偵耳目一樣進號子陪他玩,讓他玩高興了無意中說出來?”

“差不多。”

韓博點點頭,微笑著確認道:“但有兩點要注意,一是要瘋到點子上,要跟他瘋對路。精神病病人周政委見多了,完全可以制定一個方案,同時在場外指導,根據楊大勇的反應及時調整裝瘋賣傻方案;

二是在瘋的過程中進行的暗示和誘導,只能是心理上的,絕不能與案件有關,說白了就是絕不能存在哪怕一點誘供之嫌。跟審訊一樣要全程攝像錄音,要經得起推敲,要經得起檢察院和法院審查,要讓被害人親屬和嫌犯親屬心服口服。”

韓警官 第四百二十三章 “武瘋子”殺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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